58歲的徐先生是傷殘軍人,但他購買半價機票時遭到南航拒絕,徐先生因此將南航訴至法院,要求退還多收的票款等費用。記者昨天從朝陽法院獲悉,該院一審判決南航退還票款、燃油附加費2470元,賠償徐先生話費損失50元。
徐先生是一名傷殘軍人,按規(guī)定可購買傷殘軍人半價機票。2010年10月26日,徐先生在深圳機場南航柜臺購買CZ3155次深圳至北京的航班機票,當時他出示傷殘軍人證要求購買傷殘軍人半價機票,但工作人員以該柜臺不出售傷殘軍人票為由不予辦理,并告知其需到40公里以外的深圳市區(qū)柜臺購買。徐先生稱,他當即撥打南航客服電話,客服表示因該公司內部規(guī)定無法向其出售傷殘軍人票,經溝通協(xié)調40分鐘未果,徐先生只得購買全價票出行。徐先生認為,南航以單位內部規(guī)定拒絕銷售,違反了國家法律規(guī)定,并傷害了其軍人情結和作為軍人的榮譽感,給其造成經濟損失,故訴至法院,要求南航退還多收的票款2450元、燃油附加費20元,同時索賠電話費、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5.5萬余元。
南航辯稱:深圳機場的售票處為代理銷售機構,并非該公司直屬柜臺,作為機票銷售代理人,該售票處無銷售傷殘軍人優(yōu)惠票的權限,目前只有直屬柜臺才能核實證件真?zhèn)尾⒊鍪蹅麣堒娙藘?yōu)惠票。該公司稱徐先生未到直屬柜臺辦理購票,應視為其放棄了半價購票的權利,故不同意返還票款及賠償經濟損失。
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國家相關規(guī)定,徐先生作為革命傷殘軍人乘機應享有半價優(yōu)惠購票的權利。徐先生在購票過程中出示了傷殘軍人證件,并提出享有半價購票的權利,在南航拒絕的情況下全價購票,不應視為放棄相關權利,故徐先生有權就多收之款項要求返還。南航以代理點無權銷售傷殘軍人優(yōu)惠票為由拒絕返還多收票款,既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,亦有悖國家優(yōu)待撫恤傷殘軍人政策。
最終,朝陽法院做出上述判決。一審宣判后,雙方均未上訴。【車之旅報道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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